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四平市科技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做出前,由相关科室(单位)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相关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科室(单位)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局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局党组会或办公会。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执法科室(单位)对审核意见建议有异议的,与局法制机构沟通;或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建议,局法制机构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科室(单位)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重大执法决定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单位)的承办人员、局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