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市科技局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全过程记录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和市科技局负责人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期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科室(单位)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局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市科技局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使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三十三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相应音像记录场所。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相关电子数据等进行核查。
(三)对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