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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四平市科技局创新发展与计划科  2021-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局网站或其他相关载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对市科技局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科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科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科技局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科技局行政确认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动态管理。事前公开内容汇总、发布、更新由局法制机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对有关公开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省科技厅、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科技局网站公示行政确认申请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供材料、办理结果,并按时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推送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二)开发新媒体。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积极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科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科技局机关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市科技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局法制机构会同相关科室(单位)编制相关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局法制机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科技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科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相关科室(单位)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相关科室(单位)对抽查有问题的抽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科技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相关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