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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科技局   2025-09-22 14:18   来源:法治网
强化反垄断司法维护百姓权益

  孙 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涵盖共享电单车、原料药、建材化工等多个领域,涉及行政性垄断、横向垄断协议等类型。其中,“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以及“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因直接关系百姓出行与用药成本,引发广泛关注。 

  垄断行为,尤其是交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垄断,往往会推高百姓生活成本,削弱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加强反垄断监管,不仅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要求,更是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司法力量,并推动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这一系列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 

  在“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中,某地行政机关通过设定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指定唯一企业运营当地共享电单车服务,实质上排除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的机会。最高法经审理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这是最高法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对于依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真正放开市场准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共享电单车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结构呈现头部化趋势,部分企业已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此案厘清了一个长期模糊的问题:共享电单车是否属于可以实行特许经营的领域?根据相关规定,特许经营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将共享电单车也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以此为由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此案判决明确指出,共享电单车不属于法定特许经营范畴,地方政府不得以此为名行垄断之实。这不仅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也从源头上遏制了公权力不当干预共享电单车市场竞争的现象。更重要的是,这一判决释放出强烈信号:政府不应随意干预新兴业态,干预本应由市场决定的竞争格局,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和出行便利,应让真正有实力、服务好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脱颖而出。 

  此外,最高法也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列入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多家原料药企业通过私下协商,统一樟脑销售价格,形成价格同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由于原料药是药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药品供应和患者负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罚后,涉事企业提起诉讼。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执法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体现了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同发力。近年来,随着反垄断法修订以及《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台,我国对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监管日趋严格。但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依赖执法,也需要司法予以确认和支持。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对产品可替代性、市场价格变化及企业间信息往来等关键证据的分析,确认了企业之间存在合谋涨价的行为,展现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复杂垄断协议时的专业性与严谨性。这也向所有市场主体表明:无论垄断行为如何隐蔽,只要触碰法律红线,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更为重要的是,此案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横向垄断协议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思路。从最高法的审理实践看,认定企业是否构成合谋,不能仅凭猜测或表面现象,而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比如是否存在频繁沟通、价格走势是否一致、产量是否被人为控制等。这样才能既避免误伤正常的商业合作,又能精准打击真正的垄断行为,增强法律适用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总体来看,这批典型案例展现了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深化与拓展。一方面,防止政府越位,用法治划清权力边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另一方面,严惩市场主体间的暗箱操作,维护价格机制的真实有效。这些案例既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市场信心的提振。未来,随着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开放、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创新活力充分涌流,让广大消费者切实受益。 

  (作者系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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