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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科技局   2022-01-14 11:1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了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2020年10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省目前执行的《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2012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的,若干方面已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不相符合,因此,按照《吉林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要求,修订《办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新修订的《办法》,将继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拓宽提名渠道、提高奖励质量、完善异议制度、健全诚信审核制度、完善公示制度,提高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创新驱动新优势,助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二、修订过程及依据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向吉林省政府提交了关于修订《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立法计划,列入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20年10月,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各地各部门及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修订完成了《办法》。

  在《办法》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充分借鉴和吸纳部分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三、主要内容修订情况

  《办法》由“总则”“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提名、评审和授予”“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三十四条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完善了提名评审程序。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个人自荐;明确了提名者范围、被提名的限制条件等。规定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异议制度、诚信审核制度、公示制度等,提高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调整了奖励对象。修订后的《办法》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 放宽了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不再限定为中国公民。

  (三)强化了监督惩戒机制。为加强对奖励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全面监督,有效惩戒不端行为,修订后的《办法》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四)规范省内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根据《吉林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五)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为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信誉度,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提出了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相关文档: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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