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吉林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吉科发区〔2022〕16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发挥科技评价导向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决策部署,树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健全分类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投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思维。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问题,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坚持创新思维。尊重成果阶段性的特点,牢固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创新思维。尊重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牢固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三、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完善全市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价规程;二是建立全市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三是培育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机构,积极探索为成果转化提供评价服务的有效模式;四是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广。
四、工作措施
1.鼓励成果持有方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果评价。通过微信、朋友圈、钉钉群、开培训会议等方式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宣传、推广第三方评价机构。引导存在科技成果的单位主动寻找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2.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创新运用。在省级科技项目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入库、科技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增信作用。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活动中,根据成果评价结果,筛选先进适用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3.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定期披露,深度挖掘各领域的高校院所可转化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建立科技成果和企业需求台账,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组织开展多模式、多渠道、多层次对接活动,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积极运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鼓励高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基础上,加大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重大项目申报、重要人才推荐等方面的应用。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定期与市内高校、科研机构进行联系对接,做好我市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发挥主责作用,做好我市科技成果评价的统筹协调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衔接。
2.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重点任务分类,培育工作基础好、改革意愿强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加强沟通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评价工作任务,对工作内容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落地见效。
3.营造良好氛围。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评价委托方对科技成果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意见负责。评价各方应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涉及国家秘密、违背国家科技及产业政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的科技成果不予评价。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四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6日